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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丁某某,吴某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量:1057

原告:李xx,男,1981年8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丁xx。

被告:丁xx,1982年年5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xx区。

被告:吴xx,女,1985年12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李xx与被告成都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丁xx、吴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李xx于2018年3月1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案件移送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16日,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xx公司、丁xx、吴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退还课时费11925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丁xx、吴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9日,李xx与xx公司签订《XX国际教育服务协议》,约定李xx为其女儿李XX报名成为xx公司XX国际教育学校的学员,接收其培训服务。李xx报名了6人中教班,135课时,合同金额为11925元,课时有效期从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9日止。同日,xx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课时费11925元。从2017年10月起,xx公司开始拖欠老师工资、物管费和房东房租,2017年12月28日、29日被物管公司停电,无法正常上课。2018年1月2日,xx公司发表“声明”称为妥善解决好内部人员工资和社保问题,通知内部职员延期复课,且因学校经营问题,暂停经营西环校区,学员转至万达校区进行学习。时至今日,万达校区也关停了,xx公司不能再提供培训服务,李xx尚有135余课时,应退还课时费11925元。据从其他学员家长处了解,xx公司收取课时费,有的家长支付到了丁xx微信或银行卡,有的家长支付到吴xx本人银行或支付宝,有的家长是刷卡(收款户名:金牛区可xx副食店或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xx超市)支付,未通过公司账户。丁xx、吴xx作为股东,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2017年12月9日,xx公司发出《课程、学费调整通知》,称年后新生入校和续交学费都会涨价等大量宣传续费招生,收取学生课时费2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未将课时费用于支付教职员工工资和物业房租及房东租金继续办学。2017年12月至1月,丁xx、吴xx把个人收取的课时费到云南大理等地旅游,有大理苍山的买票记录和大理租车订房短信回执及其他大额消费记录和吴xx的信用卡还款记录等证明。丁xx、吴xx作为xx公司股东,分别持股99%和1%,因丁xx、吴xx系夫妻,该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丁xx、吴xx应当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公司、丁xx、吴xx未作答辩。

李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XX国际教育服务协议》、收据、《课程、学费调整通知》、丁xx出具的承诺、《课时统计表》、xx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xx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吴xx消费照片。xx公司、丁xx、吴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李xx所举示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xx公司股东为丁xx、吴xx夫妻二人,其中丁xx认缴出资495万元、持股99%,吴xx认缴出资5万元,持股1%,丁xx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2017年11月29日,李xx(乙方)与xx公司(甲方)签订《XX国际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作为学员李XX的监护人,为学员报名加入甲方学校,接受甲方提供的培训服务并遵守甲方教学管理办法;报名课时135课时,班级类型6人中教,合同金额11925元;课时有效期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9日;甲方不得单方终止乙方学员身份或缩短学员期,否则应退还乙方剩余课时费。

合同签订后,李xx向xx公司支付了约定课时费

11925元。

2017年12月9日,xx公司发出《课程、学费调整通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新报名、续费、转介绍学员将按新标准执行。

2018年1月6日,丁xx出具承诺:1.11月工资及社保于2018年1月10日结清;2.12日员工工资核算于2018年1月9日完成;3.12日外教工资于2018年1月15日发放,中教工资于2018年1月31日发放;4.退费统计于2018年1月9日前完成,由家长代表协助;5.退费及课时费用明细于2018年1月10日完成,由老师完成;6.1月11日晚退费家长面谈,按剩余课时;7.复课人员统计于2018年1月9日完成,1月10日与复课家长面谈。

2018年1月10日,经统计后形成的《课时统计表》记载,学生李XX剩余课时135时,剩余金额11925元。xx公司在《课时统计表》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三、来源于学员家长群的微信、支付宝、手机短信截图显示:丁xx、吴xx存在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取课时费的情形;以及在2018年1月4日尾号为9330元建设银行信用卡还款15203.65元,2018年1月15日尾号为933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还款27000元;2018年1月15日,吴xx入住大理古城二十七杯酒客栈订单信息。

本院认为:李xx与xx公司签订的《XX国际教育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本院就本案讼争问题评判如下:

一、关于课时费退还及利息问题。本案中,李xx按照约定支付了课时费,但xx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却因自身原因导致学员李XX不能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经其确认,学员李XX剩余课时135时,剩余培训服务费用金额为11925元。根据《XX国际教育服务协议》约定,xx公司单方终止学员身份或缩短学员期应退还剩余课时费,故李xx要求xx公司退还课时费11925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从李xx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关于丁xx、吴xx对前述退还的课时费及利息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丁xx、吴xx系xx公司的股东,虽然李xx所举证据反映两股东存在以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课时费的情形,但尚不足以充分证明股东个人账目与xx公司账目之间已经发生混同,且足以导致xx公司财产不独立,并造成xx公司对外丧失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重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事实审查,难以对xx公司真实的财务会计及资产负债状况作出准确的审查判断。对于债务人xx公司于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有无独立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否确已丧失债务的清偿能力,均有待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且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确已存在上述清偿不能的情况下,对债务人公司股东主张权利的程序救济途径。故,李xx于本案中主张丁xx、吴xx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xx课时费11925元;

二、被告成都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课时费1192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成都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马xx

人民陪审员  雷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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