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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某某公司与被告胡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量:1448

原告:四川省xx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XX紫**段**。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xx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XX******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xx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XX紫**段**iv>

法定代表人:肖xx,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xx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胡xx、第三人xx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四川省xx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x、第三人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胡xx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64135.9元;2.胡xx支付xx公司截止2019年7月11日的迟延履行金22911.9元及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以截止至2019年7月11日的应付未付租金15093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3.胡xx承担律师费20000元,以上一、二、三项金额合计307046.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xx公司作为出租人,胡xx作为承租人,xx公司作为汽车经销商,三方签订编号:SC80-1222-000X的《xx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胡xx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出租人汽车一辆(车牌号:川A×××××,发动机号:27xxxx207X,车架号:WDDNG9xxxxxx9X),车辆融资总额404800元,首付款55200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胡xx应每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18866.85元。出租人将车辆交付胡xx使用后,胡xx应于每月22日支付每期租赁费用。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如胡xx逾期30日或累计二期未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向胡xx行使加速到期债权,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其中,对于已到期部分,出租人有权以每逾期一日按1.2‰的标准收取迟延履行金。出租人有权向胡xx主张因保护或追索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租赁合同附件一《租金支付时间表》约定按月支付,每期租金支付日为22号,第1期租金支付日是2017年1月22日。胡xx在《租赁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出租人于当日向胡xx交付了租赁车辆,并将融资项目中的车款按约定支付,履行了付款义务。胡xx支付了10期租金后,从2018年11月22日起未再支付出租人租金,剩余租金为264135.9元。xx公司将对胡xx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给了xx公司,此后xx公司又将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给xx公司,依据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xx公司有权要求胡xx支付剩余租金、逾期履行金、律师费、诉讼费等。2018年11月7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债权转让款给xx公司,依法取得了对胡xx的融资租赁债权。另xx公司与四川xx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四川xx律师事务所作为诉讼代理人向胡xx主张债权,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应由胡xx承担。xx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胡xx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xx公司述称,xx公司与胡xx签订租赁合同后,胡xx仅支付了10期租金,xx公司后将债权转让给xx公司,xx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xx公司,且两次债权转让均已向胡xx发出通知,xx公司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xx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川A×××××车辆行驶证、租赁合同及附件一租金支付时间表、附件二租赁车辆交接单、中国XX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叶xx出具的情况说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第一次)、XX银行电子回单、叶xx出具的情况说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第二次)、平安银行转款凭证、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租金催款函、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单、物流跟踪记录、诉讼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转款凭证。胡xx、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对于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xx公司提交的短信截图,因未提供载体,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就本案案件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xx公司系从事融资租赁、汽车租赁、房屋租赁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22日,xx公司作为出租人,胡xx作为承租人,xx公司作为汽车经销商和保证人,三方签订编号:SC80-1222-000X的《租赁合同》(通用条款)。该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车辆,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第二条租金及融资项目1.租金总额以出租人购买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和出租人合理利润为计算基础,由分期租金(每期租金乘以租金期数)和尾付租金(若有)构成。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价款、保险、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延保、云服务费、车辆装潢费、GPS相关费用、购买租赁车辆的全部手续费、融资利息等费用。……租金期数、每期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本合同主要条款……;第三条租赁汽车的购买、交付和验收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车辆(无需另行签署车辆买卖合同),并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2.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在将本合同确定的款项支付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后,视为出租人已向承租人购买租赁车辆(无论车辆的登记是否发生变更,车辆的所有权均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并将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第八条融资租赁期满后租赁车辆的处理1.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即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出租人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车辆解抵押及过户事宜(相关税费由承租人承担)……;第九条保证担保出租人同意主要条款中所约定的保证人为本合同承租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剩余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租人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第十条违反合同的处理1.租赁期内承租人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1)承租人逾期30日或累计二期未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行使加速到期债权,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其中,对于已到期部分,出租人还有权以每逾期一日按1.2‰的标准收取迟延履行金,宣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2.出租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向承租人追索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第十一条……2.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详见本合同主要条款),乙方列明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号,适用于包括立约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收回通知信、租赁车辆评估报告等资料的邮寄)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如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变更,该方应及时告知对方或受诉法院、仲裁机构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上述文件、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仲裁机构或出租人将上述文件、文书邮寄至送达地址的,邮寄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租赁车辆信息发动机号27xxxxxx072X,车架号WDDNxxxxxxxxx9X;融资项目车辆购车款总款460000元,车辆融资总额404800元,融资首付款55200元;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4个月,起租日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租期租金为18866.85元。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同意授权出租方委托XX公司……XX、XX及其他代扣款机构从以下指定的承租人银行借记卡中自动扣取租金……承租人在此确认,(1)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由承租人支付的购车首付款55200元直接转为融资租赁的首付租金;(2)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购车尾付款即融资项目中的车款404800元委托出租人支付至承租人指定的如下汽车经销商账户;开户银行:XX银行;户名:叶xx,银行账号:6222……2734;(3)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购车款以外的其他融资款项委托出租人支付至相应的经销商账户等。

附件一《租金支付时间表》载明:“首付款支付日2017年12月22日,每期租金支付日22号,第一期租金支付日2018年1月22日”等内容。

合同签订的当日,胡xx在《租赁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完成了车辆交接手续,xx公司亦按约将购车尾付款即融资项目中的车款4048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胡xx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叶xx的尾号为2734的XX银行账户中。胡xx承租车辆后,仅支付了10期租金,从2018年11月22日起便未再支付后续租金。

2018年11月7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1.鉴于甲方与其客户胡xx签订了编号SC8xxxx-000X的《租赁合同》,甲方将该合同中享有车辆(品牌型号:2012款奔驰S级S400-3.5-A/MT-Grand-Edition后驱油电混合加长版);车架号:WxxxxxxxxDA499X;车牌号:川A×××××,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上述债权,并按254228.5元的价格收购等。2018年11月7日xx公司通过叶xx的尾号为2734的账户向xx公司转账支付260287.52元(其中254228.5元为债权转让款,6059.02元为违约款)。

2018年11月7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1.鉴于甲方与其客户胡xx签订了编号SC80-1222-000X的《租赁合同》,甲方将该合同中享有车辆(品牌型号:2012款奔驰S级S400-3.5-A/MT-Grand-Edition后驱油电混合加长版);车架号:WDXXDA499X;车牌号:川A×××××,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上述债权,并按254228.5元的价格收购等。当日,xx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陈xx的尾号为9944的账户向xx公司的指定收款人叶xx的尾号为2734的账号转账支付255038.1元。

2019年7月14日,xx公司采用XX达快递向胡xx约定送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路6号9栋xx号邮寄了2份《债权转让通知》及1份《租金催款函》,告知其尚欠xx公司车辆融资租赁租金、相关费用人民币254228.5元及相关权益已转让给xx公司,同时,xx公司已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xx公司,要求胡xx支付款项共计307047.77元(剩余租金264135.90元、律师费20000元、滞纳金22911.9元)。XX达快递查询信息显示,胡xx于2019年7月21日签收了该邮件。

另查明,2019年5月5日,xx公司(甲方)与四川xx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委托四川xx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xx公司诉胡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甲方支付乙方律师费20000元,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的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四川xx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5月19日向xx公司开具了法律咨询费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xx公司与胡xx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xx公司与xx公司、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债权转让对胡xx是否发生效力;XXX公司主张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64135.9元及迟延履行金、律师费20000元的请求是否成立。根据本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债权转让对胡xx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一经到达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本案中,xx公司与xx公司及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于2019年7月14日向胡xx邮寄了2份《债权转让通知》,告知胡xx该债权已转让,且胡xx已于2019年7月21日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故《债权转让协议》对胡xx发生效力,xx公司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

2.关于xx公司主张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64135.9元及迟延履行金、律师费20000元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规定,本案中,胡xx未按照合同中约定支付租金,经xx公司发函催告后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xx公司选择诉请要求胡xx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64135.9元(18866.85元/月×14个月)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而对于xx公司诉请胡xx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问题,因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明确约定:承租人逾期30日或累计二期未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行使加速到期债权,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其中,对于已到期部分,出租人还有权以每逾期一日按1.2‰的标准收取迟延履行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xx公司主张支付迟延履行金,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之规定,本院认为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为宜。xx公司主张胡xx支付律师费20000元,符合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的约定且已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胡xx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xx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64135.9元及迟延履行金(从2018年11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拖欠的租金总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xx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四川省xx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3元,由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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